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行政审批股。公示期为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18日(5个工作日)。电话:0394-****** 通讯地址:商水县纬四路市民之家二楼东厅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受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商水县华顺建材厂 PVC 板材建设项目 | 周口市商水县大武乡大武市场 | 商水县华顺建材厂 | ******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改扩建,投资100万元,利用现有厂区进行建设,占地3600平方米,新建2#生产车间一座,将现有工程生产线整体搬至新建2#车间生产;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PVC板材60000平方生产线。 | 一、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用水;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期废气主要为 PVC 板材生产线投料工段粉尘、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覆膜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破碎磨粉工段产生的粉尘。 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挤出、覆膜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一套 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两股废气分别处理后合并经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磨粉工段二次密闭,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和现有工程破碎磨粉粉尘一起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塑料制品)相关要求;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塑料制品)相关要求。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mg/m3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企业)2.0mg/m3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1次浓度值20mg/m3要求;无组织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为0.2mg/m3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座,同时通过建筑隔声、加强管理等降噪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项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胶桶、废灯管和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