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94-******
通讯地址:商水县纬四路市民之家二楼东厅环保局窗口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个包装箱改扩建项目 |
商环审﹝2024﹞20号 |
2024年9月10日 |
2 |
周口港中心港区中心作业区工程(一期)项目一一混凝土拌合站项目 |
商环审﹝2024﹞21号 |
2024年9月10日 |
附件:******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个包装箱改扩建项目商环[2024]20号.doc
关于周口港中心港区中心作业区工程(一期)混凝土拌合站商环审[2024]21号.doc